破例

在人類社會中,不同人有不同的生存環境,因而造成不同性格、做人態度,以至於價值觀方面,均有相異之處。為了生存,人類必須抱著「和而不同、求同存異」的心態,攜手共建未來。但是,各執己見的做人態度,難免會在生活上引起紛爭,要分辦是非對錯,就必須依靠規例。

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規條和法例,從古到今一直存在,它們大致可分為兩種:有形的,如校規、法例等;無形的,即一些道德規範、價值觀等。這些規例將「對與錯」訂下一套準則,以規範人類的思想行為,時刻提醒我們不可逾越,違規等同犯錯。

表面看來,只要一天有法例存在而人人遵守,天下可不就太平了?說穿了,這境界只是「烏托邦」,現實則並非如是。其實事情的對錯,是沒有絕對的。世界並非只有黑與白,法例上亦存在很多灰色地帶,一旦遇上,往往是最令人審判者頭痛的事情。

導致灰色地帶出現的其中一個原因,是人們在思想上是兩條腿走路的,既重理性,又重感性,人情與法理混為一談,是非對錯難以判斷。然而,任何一個有尊嚴的人,做事是不能只問成敗得失,而不問是非對錯的。尤其是後者涉及對個人存在價值的肯定。在遇上兩難局面的情況下,「破例」或許是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法。我所所指的破例,並非將現存的規例推翻,而是就某一個特別情形作出酌情處理。

就以我在中國語文及文化科所讀過的「子證父攘羊」一事為例,兒子不告發偷羊的父親,是否干犯了知情不報之罪?在法理的角度來看,兒子理應追究責任,大義滅親,舉報「其父攘羊」,但這樣做卻於人情有虧。孔子則認為,因為他們是父子,而非一般的陌生人,偏袒父親是理所當然的,一旦「滅親」,亦算不上為「大義」。有些時候,所謂的對錯是非,局外人難以深入了解,遑論判斷黑白。

從以上的例子所見,就有「破例」的需要。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認為這句話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即便是今天法院中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一方面大公無私的執行法規,為民請命、替人申冤,維護法紀及人民權益,盡量避免太主觀。然而,法律條文是「死」的,而人卻是「活」的。因此,有些事情,我們都可以特事特辦,根據實際的情況,通融破例。

有時候,破例會讓人感覺兒嬉,懷疑法律在執行上的可行性;但我卻認為破例是規例上的緩衝,讓法律更能彈性執行,打破一貫「墨守成規」的觀念,對社會的和諧安定,有百利而無一害。破例等於人情法理各讓一步,除了能解決兩難的糾紛外,亦不會失去兩方面的價值觀。這樣一來,社會上有更多矛盾得以解決。試想想,假若社會上所有規例均硬性執行,一切跟隨抽象的原則做人,結果會導致扭曲人性,使人格規則化。部份人甚至可能因抵受不住法律的嚴格執行而變得內心惶惶然不可終日,使親人與朋友間的關係變得疏離,凡事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最壞的情況是,社會失去了人情味,人們對法律不滿而起來反抗,推翻現有的規例而建立新的規例,然後又再次被推翻,導致惡性循環。這樣的社會豈能安定?這樣的社會豈會繁榮?這樣的社會豈能讓市民生活無憂?

由此可見,我們應摒棄對「破例」一字的負面觀念。適當的破例,能維持社會的穩定,增加判斷時的彈性。其實,細心想一想,破例的觀念,一直存在於人心中,往往在適當時候,就會大派用場。當然,在人類社會中,絕不能動輒以一己之私而破例,否則法紀將蕩然無存。


本文章獲輯錄於 《晶文薈萃 精選文章》第 2 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