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社會或是偏遠地區,基本上都是平房建築,鮮少看到樓房,但是在市區卻是到處高樓林立,縱使是住宅區,也都是公寓大廈,視野、光線的問題,也成為買房或租屋時的考量要件。新聞中提到的日照權,確實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但是並不是每個地區的住戶都可以主張,商業區住宅就不受建築法規約束,因此居民日照權也會受限。
我國法令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日照權」的規範和定義,但是建築法第97條授權由主管機關制定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項規定,一定高度之住宅區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且第24條第1項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也有所適用,另同規則第40條亦規定:「住宅至少應有一居室之窗可直接獲得日照。」。因此日照權也具有法律上的位階,成為民眾得以請求的權利。
但是因目前日照權僅限制一般住宅區,實施容積管制的商業區中,並無針對日照權規範,也就是商業區高樓建築物不需比照住宅區規範,在冬至日使鄰地住戶享有1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另外,還有一項立法漏洞,建築物若是低於七層樓或是21公尺以下,就算侵害鄰居的日照權,也不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