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罪名成立,涉嫌蓄意傷人及性騷擾,判處六年零三個月。」
我是王小明,今年二十五歲。我沒有固定工作,靠散工賺錢養自己。我沒有家人,他們很久前已放棄我。
我早前與朋友——英傑打算到上水,本希望和他以「賣水貨」賺錢,但警察巡查非常快,幸好走得快,到了一條小巷,將一些雜物遮掩著。
我和英傑之後分頭行事,我繞過了另一條小巷。然後竟遇見一個美女,我上前勾搭她,但她不理會我,更越走越急。我上前捉緊她,她突然大喊一聲,我二話不說的將她打暈,我也想不到她如此脆弱,那樣就暈倒了。
我趁機會乘人之危,但最後只是將她逃離現場,放置在另一處。我當然也做了些不君子的行為。然後,我就走出大街。遠看有警察,我就往另一處走去,越走越遠,然後再會合英傑。我將剛剛的事一五一十地向他講出。
過了一星期左右,我本以為事情就這樣凋零。誰不知,彈出一個證人。警方憑著他和那女子小小的證供就發現我的出現。因此,我準備逃亡。
我在晚上搭上一艘快艇,前往內陸。可是,海關發現了。被警方截了一道,我所以被判了罪。
我現在坐著監獄車,前往赤柱監獄。只希望快點出獄吧。